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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毒法》颁布后我国戒毒体制的变化
现行禁毒法对过去的“凡吸毒必强戒”的戒毒体制做了改革,按照过去的戒毒体制是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如果出现了复吸就可以进行劳教戒毒。现在根据实践总结出的经验,为了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的效果,《禁毒法》对我国原有的戒毒体制进行了研究并修改,由原来的主要靠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主,改变成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种戒毒体制,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这样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戒毒了。
(一)自愿戒毒
《禁毒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自愿戒毒是基于区别与强制性戒毒,通过吸毒者意识到吸毒行为给自己、家庭、社区带来的影响与伤害,主动脱离毒瘾的过程。自愿戒毒需要通过生理脱毒、心理脱毒、社会功能回归等三个过程。【12】《戒毒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13】它是一种适用于比较自觉地戒毒的吸毒人员的较为体面的选择,是一种以减轻他们及其家庭顾虑的选择[11]。自愿戒毒比较宽松,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治疗手段、方法也千变万化。总的来看,普通自愿戒毒模式,有一定的的医疗力量为依托,但由于时间上太随意,脱毒效果不明确,基本没有康复措施和后续照顾或社会帮教。
(二)社区戒毒
《禁毒法》第33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第34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14】社区戒毒应与创建“无毒社区”[40]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完善的帮教体系。无毒社区的侧重点在于尽量给戒毒者提供一个无毒或低毒环境。它是国家禁毒委在总结我国20多年禁毒斗争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它要求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以基层社区为单位,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社区党政组织统一领导,开展“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工作,首先在社区小范围内实现无毒目标,然后逐步推进,不断扩大无毒区域范围。
(三)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禁毒法》将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这样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戒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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