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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审核成文标准及其演变

2014年11月15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152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813 views 次

维普论文检测11月15日检测样例:

第三章 发行上市审核成文标准及其演变

所谓审核标准的成文标准,即是以法律规则“白纸黑字”呈现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2000年3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新股发行正式实施“核准制”。此前我国证券发行采用的是政府在额度指标管理限度内行政推荐企业发行上市,证监会对受推荐的企业进行复审, 当时其审核标准从外部考证的难度较大。2000年以后,证监会陆续发布了一些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直到2006年颁布《首发办法》,才形成了系统的成文法形式的审核标准。2009年在深交所开设创业板时,证监会颁布了《创业板办法》。中国证监会出版的2006年、2008年及2010年三个版本的《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手册》对各个时期的规范性文件分别进行了整理收录 。

一、发行上市审核成文标准的“核准制”背景

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的成文标准早在1993年版《公司法》中即有涉及,1993年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 此可以被视为股票发行上市最早的审核标准,但当时我国股票市场刚刚开始起步,其审核制度仍处于非市场化的“审批制”下,因此1993年版中关于“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应被视为“审批制”下的审核标准。

1998年制度的《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从而确定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的“核准制”,从此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逐渐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这一法律规定作为发行上市审核的成文标准也不断细化,从而演变成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的成文标准体系。

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

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2004年修正版本的《公司法》 规定: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2005年10月27日修正的《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同日修订的《证券法》对在法律层面原则规定了境内公开发行新股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

“第十三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200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

2006年5月,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及其后陆续发布的配套规则,对在主板及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逐步进行规范。

根据《首发办法》第八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符合以下五方面的条件:

  1. 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除经国务院批准外,自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1. 独立性

即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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