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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框架下合作研发的相关研究及其不足

2014年10月16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307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715 views 次

维普论文检测10月16日检测样例:

1.2.4 不完全契约框架下合作研发的相关研究及其不足

无论是产业组织视角、还是交易成本框架,都假定合作协议是一个完全契约。然而,由于信息揭露、道德风险、交易成本问题的存在,对于合作研发问题的研究更适合在不完全契约框架下进行。事实上,由于行为或产出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验证性,如研究机构人力资本的价值,契约总是不完备的,机会主义行为总是存在(Williamson, 1985; Tirole, 1986; Hart & Moore, 1988)[55-57]。所以,从不完全契约框架下研究合作研发,主要目的就是引导双方进行最优的投入。

自从Grossman and Hart (1986)得出当契约是不完备的情况下,产权的分配会影响投资决策效率的结论后,学者将其应用到各个领域[58]。Aghion&Tirole(1994)首次将该理论应用到研发当中,分析了控制权配置对一个投资者和一个研究者的合作研发活动的影响[59]。他们认为,当激励研究者比投资者重要时,产权应分配给研究者;同时,由于研究者的资金约束,当投资者拥有事前的谈判力时,可能会导致控制权配置的无效。如果说Aghion&Tirole(1994)的研究讨论了两个绝对异质研究对象的纵向关系,那么Tao and Wu(1997)的研究则是在水平层面上进行了补充,即合作研发的双方是同质的,都从事研发活动[60]。他们考虑了两种控制权安排:一种是两个企业形成股权联盟,使用创新成果需要支付版税;另一种是非股权的合作,合作的企业可以免费使用创新成果。结果表明,如果企业从事不同的行业,那么控制权的安排依赖于收益的分配;如果从事竞争性行业,则企业会选择股权联盟。这些研究最早在不完全契约框架下研究了控制权配置对合作研发的影响,但是在他们的研究中,控制权的配置是极端的。Aghion&Tirole(1994)认为产权要么分配给研究者,要么分配给投资者,属于离散型分配。而现实中可能是连续的,正如Tao and Wu(1997)所提的股权联盟。然而,Tao and Wu(1997)对于控制权的研究也仅限于定性的分析,没有将控制权配置比例作为一个变量进行更为详细的探究。基于此,学者又进行了大量的讨论。Holmstrom (1999)指出,对等的控制权配置不能有效激励合作者[61]。考虑到合作者之间资源成本(Belleflamme and Bloch, 2000)[62]、私有信息(Darrough and Stoughton, 1989)[63]以及激励需求(Darrough and Stoughton, 1989)[63]的不同,最优的控制权配置应该是不对称的。但是,在现实中,联合所有是主要的配置方式(Robinson, 2001)[64],并且在美国和欧洲,相等的或近似相等的控制权配置方式是最为普遍的合作形式(Robert & Ulrich,2009)。为了解决这些问题,R. Hauswald & U.Hege(2009)设计了一个简单的模型进行分析[65]。他们认为,由于控制权私人收益会降低合作者的投入,而相等或近似相等的控制权配置使得控制权私人收益不复存在,所以是最优的。这为我们理解控制权对等配置提供了帮助,但是,此研究并不是在标准的不完全契约框架下进行。他们采用Leontief生产函数,意味着双方投入越多,生产的越多,不同于标准不完全契约框架下项目收益是确定的特征。Kojun(2011)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了专利权配置与创新激励之间的关系,但却将研发活动分为两个阶段,假定双方在研究阶段独立,只在开发阶段合作[66]。这些研究的背景都不是产学研合作。

更重要的是,这些研究根本没有涉及到合作研发项目融资工具对于控制权乃至创新投入的影响。事实上,融资工具作为契约的一部分,是实现融资中财务资源配置的工具。不同的融资契约,其资金成本不同、现金流不同、投资者的参与度不同,这些都会对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研发的契约机制运行效率有不同的影响。在Grossman-Hart(1986)和Hart-Moore(1988)基于不完全契约框架研究控制权问题时,一个重要的假定是所有的个体是不受财务约束的,这就免于讨论融资问题。但是,这一假定与现实不符。因此,对于研究产学研合作研发中具有融资约束的企业来说,融资问题就不得不考虑。刘海洋,孔祥贞,马靖(2012)指出企业资金成本的大小会影响到其在合作过程中的谈判地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决策行为 。而不同的融资工具资金成本大小不同,一定会影响到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契约中控制权的配置。而且,不同的融资工具会导致企业的现金流不同(Aghion&Bolton1992)[67],那么就会影响到企业与研究机构的合作研发。但是,目前关于产学研合作研发问题的研究,并没有涉及到融资契约的问题。同时,内含期权的融资契约下投资者会随着“自然”状态的变化而参与决策,进而改变利益相关者的效用函数。所以,结合融资问题,考虑不同融资工具下产学研合作研发控制权配置及效率问题,就是理论层面应该解决的问题。

提高企业与学术界合作创新的效率也是一个重要问题。L.Josh和M. Ulrike(2010)构建了一个研究公司和一个融资公司合作研发的模型,分析指出当研究活动可以缔约时,完全契约可以达到最优;当研究活动不可缔约时,期权合约最优[68]。这对于提高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创新效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这里的期权指的是终止合约的实物期权,在现实中,对于研究机构激励的关键在于对其行为度的把握,因此稳定和长期有效的研究机构激励问题有必要与金融契约相联系,利用金融契约的控制权动态配置特性实现企业与研究机构的互惠相容。

1.2.5 不完全契约框架下融资契约研究的启示

Bergemann 和 Hege (1997)构建了一个动态的道德风险模型分析风险资本家了解项目质量并决定何时退出[69]。结果发现,最优的契约是债和股的混合形式,但并没有解释可转债为什么占优。Kaplan和Stromberg (2000)从现金流权的视角出发,通过模型证明,当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对于项目成功都很重要时,可转债可以解决双边道德风险问题[70]。Kaplan 和 Stromberg (2000)研究发现,可转债在风险资本融资领域是一种主要的投资形式[70],Sahlmann (1990)和Gompers (1997)得出了类似的结论[71,72]。但奇怪的是,可转债很少被银行以及其他为成熟企业或风险较小企业融资的外部投资者所采用(Schmidt,2003)[73]。Schmidt (2003)认为,高风险高收益项目的成功不知依赖于项目的质量,还有赖于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的努力,但是,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之间因控制权私人收益而产生了利益冲突[73]。因此,可转债被用来实现控制权的合理配置(Marx,1998;Berglof,1994)[74]。然而,Gompers (1997)[72] 和 Hellmann (1998)[75]认为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配置可以通过契约条款的设定而分离开来。Gompers证明,风险资本家和企业家的确经常用契约条款来赋予风险资本家控制权,而这与企业的融资结构无关。Kaplan 和Stromberg (2000)指出,风险资本融资与其他资本的不同就表现在允许风险资本家独立行使现金流权、投票权和清算权等其他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可转债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分配现金流权,至于控制权的配置可以通过契约条款实现(Schmidt,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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