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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研究

2014年10月28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143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652 views 次

维普论文检测10月28日检测样例:

4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研究

4.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划分

通过前面的叙述我们知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整个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同时也是实现证券市场健康有效运营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国内外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研究的文献也有一些。

国外的比如《论改进企业报告:着眼于用户》:“有效信息,指有助于决策的信息,而不管其成本相对于收益是否过高。有效信息应当是可靠的、不带偏见的、不加粉饰的。通过有效信息,决策人员可以更好地评价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

国内比如,邓小洋教授是较早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动机的,他认为:“实施强制信息披露的动机是为了防止外部性和搭便车导致的市场失灵,以及为了防止非对称信息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还有邱宜干学士在他的博士论文中首次提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他的观点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与经济相关的可行的”。除此之外还有比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献,吴联生曾在《上市公司会计报告研究》中提出:“有效披露原则即要求会计报告中的信息对于使用者的需求来说都是有效的,在会计信息强制披露中,政府应考虑有效披露原则;当企业自愿主动披露信息时,企业应根据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被使用的情况,以确定那些属于过时的信息,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而不再予以披露”。

总结上述的观点,可以基本得出:有效的信息披露是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基本前提,并且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能够提高信息本身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制的会计信息披露还可以保障投资的合法权益,而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有效并及时,也是保障企业自身利益。

4.2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及其危害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定的曲线,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不是一成不变,它有许多的不确定性,伴随着风险而产生。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主观而言是由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掌握的信息资源不充分不真实导致,客观而说是由于证券市场本身存在某些缺陷。本节就从主观方面,来分析我国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有的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有些企业公司为了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或某些特定的目的,往往会违背会计制度的规则,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报表,刻意隐瞒本公司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对外进行虚假陈述等,不仅误导了投资者决策最后也使得公司本身陷入不利。在我国第一起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就是石油大明的虚假陈述案。此后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件。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充分披露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但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大多是不充分的,其不充分表现在多方面,比如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披露不充分、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不充分等等。这种为了自身利益只报喜却不报忧,还刻意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形,极大的损害了广大投资的合法权益,为操纵市场的不良分子提供了空间。据了解到的案例如:因上市以来多次将公司重大信息隐瞒不报或虚假披露重大信息, 幸福实业今天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96年上市的幸福实业到99年9月,有19115万元资金被其大股东幸福集团占用,但没有及时披露。这一资金现已被幸福实业分两次全额计提了坏帐准备。而从97年到 98年, 幸福实业先后三次从幸福集团购买的一些股权或幸福集团用以参加配股的实物资产事实上至今均未过户。这些信息均未在信息披露中体现,不仅受到公众谴责,幸福实业自身也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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