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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行反收购法律规制应全权衡的若干要素
(一) 进行反收购法律规制应权衡的最为基本、重要的要素就是股东利益;
股东可谓是公司的真正所有者,所以进行反收购法律规制应权衡的首先是股东利益,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从收购双方的关系上来看,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的行为和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是一种双方行为,并且直观来说收购人的收购行为并不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发生直接的关系,这是一场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的战争。更深层次地说,反收购是对股东溢价出售股票权利的一种限制,其根本性质是股东权,所以更应该由股东的意愿决定其股份如何的处理,如若不然则必将会损害股东的自由处分的权利。
2、从我国目前的有关反收购法律的导向来看,进行反收购法律规制也应充分考虑股东利益
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问题,但是从《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样来看,反收购能否成功也属于重大决策权的范围,自然而然股东享受此项权利,所以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也符合现行的法律导向。
虽然在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属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但其属于部门规章范畴,效力较低,在审判活动中并不能直接采用并且在外资收购和反垄断方面也应用不了只能简单地进行协调,所以应从法律的层面进行相应的规制。
(二) 其次,应进行考虑的就是如何科学地赋予公司管理层相应的反收购的权利;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反收购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的监督机制,也会对目标公司有着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例如对不善经营的管理层的压力,促使其实现公司结构的外部治理。我国不少公司存在管理层不善经营的问题,而此时股东大会更加趋于程序化,并没有起到其实际作用和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地位作用,也没有约束到公司管理层,所以在正常经营的过程中,公司管理层有着它独特的经营角色的意义,可以一定程度上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股东会的实际偏离也正是要科学地赋予公司管理层相应的反收购权利的基础,如果不进行相应的权利赋予,那很有可能一个有着不错生命力的公司由于股东的长期不熟悉业务而被收购。
(三) 然后,反收购过程中,要尽量遵循两个基本性原则:一是公平的待遇,即保证所有股东的结果正义;二是公平的信息占有,即保证所有股东的程序正义。
(四) 最后就是充分地考虑我国的国情,从国情出发对反收购进行法律规制。其他国家的优劣势应该值得我国进行借鉴的,但是法律的移植和借鉴并不是完全地照搬他国的法律,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股权集中的情况,很长时间内无法完成西方国家的股权较分散的市场结构的改革,所以在进行反收购法律规制这也是要必须权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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