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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长采取政府委任制

2014年10月24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146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720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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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长采取政府委任制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我国大学校长选拔实施的是政府委任制,由于学校与政府是上下级关系,政府对学校的控制首先是组织控制,通过任命大学校长来实现。这就必然会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强化了高校的行政属性(大学和大学校长有其相应的行政级别),淡化了高校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特殊的工作性质。现行校长选拔制度具有显著的政府行为特征,选拔出的校长,往往只对上面负责,使校长几乎成为政府的代言人。这种依附关系使校长很难发挥社会文化创造、精神引导、思想变革领袖的作用。二是难以完全体现民意,增加了用人不当的风险。同时,校长委任制也暴露出其存在着的明显缺陷:强化了高校的行政属性,淡化了高校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特殊的大学工作性质。尽管我国大学校长选拔制度有严格的程序与选拔条件,但也容易使选拔工作程式化、条件化、教条化,如民意测验的选择性、人选来源的小范围性等。

实质上,大学的行政权力就是政府行政权力的一种延伸。而大学系统主要是一个知识系统、学术系统。其活动的主体是学术人员和教师。学术人员有其特点:学术探讨的自由、工作上的自主和不受监督;忠诚学术和世界组织、排除世俗的干扰;要求同行评价他们的工作。大学的管理主要以学术事务的管理为中心,是有其内在逻辑和规律性可循的,它主要依靠的是学术权力的权威性,而不是过度依靠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在这一制度下,大学解决问题的职责慢慢变成是行政官僚系统和其上级的责任,全校各成员处于决策边缘,缺乏自主办学意识,以行政思维办校。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减少行政力量对高校日常管理和发展的直接干预、干扰,已是箭在弦上势在必行。

(三)政府是教育政策的制定者

中国高等教育政策选择的是一种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政府及其相关行政机构是唯一合法的公共教育决策中心和最主要的利益主体,中国的高等教育政策表现出国家中心和行政机关中心的特征。国家利益的追求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源动力;政府是驱动高等教育改革的主体,高等教育改革政策的基本动力是由外而内,高等教育改革的路向也是由政府设计的,在这中间高等学校可以发挥有限的参与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决定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与内容。这就导致中国高等教育历来被政府政策所塑造。由于这种模式存在的历史已经很久,因而形成了人们的思维惯性及路径依赖。因此,近年来,大凡涉及当前高等教育整体的一些改革政策无不体现出政府主导的特点:比如高校扩招政策、大学收费政策、高校合并政策、取消大学生年龄限制的政策等。这些政策体现了政府作为高等教育发展政策制定者的主导作用,在这种高等教育政策由高等教育之外的政府来驱动的模式中,往往含有政府的目的,比如:“大学收费及大学扩招其初始原因是出于政府的经济目的而非教育目的。

改革关键在政府

在行政主导型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实质上是外部行政权力的延伸, 高校行政权力泛化难题的根本性破解应从外部行政权力中探寻症结。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新一轮“深水区”的改革,注定要从顶层向下展开。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深入取决于政府自身的管理理念和权力意志。要让已经充分体会到了行政强势带来的便利、权力利益和精神满足感的庞大群体完成对于自身的改革,学会放手,有难度。这一方面,已有实施了多年“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国企改革在前,不妨做些参照研究。高校去行政化的改革,注定是一场障碍赛而不是百米冲刺,因为它关乎民生根本与国之未来,牵一发必动全身,不容拖沓延误,却又惟恐急躁功利,偏颇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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