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论文检测11月7日检测样例:
二、我国建立精神障碍者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必要性分析
我国精神障碍者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权利的缺失使得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弥补这部分人在权利行使方面的不足,为他们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协助他们维护自身利益。在我国现行司法环境中,建立这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符合精神障碍者的生理心理特点。
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符合精神障碍者生理与心理特点的。在刑事诉讼中,精神障碍者一旦成为了犯罪嫌疑人,那么就需要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二者的对抗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侦查程序中,公安机关为了达到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往往会尽力获得嫌疑人的口供。这种一对一的较量会给精神障碍者身心健康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 在这种决定自己命运的时刻,精神障碍者却表现出了以下特殊的身心特点:
1、精神障碍者缺乏认知和理解等能力,使其难以照顾好自己,难以理解他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会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精神障碍者提出问题,这其中会包括一些较为复杂的词汇,甚至是法律的专业术语,但限于精神障碍者自身能力,他们往往不能理解这些问题,或者理解会发生偏差。
2、精神障碍者的表达能力受损,甚至对于自己的言行都无法控制。由于大脑受损或者其他官能性损失,他们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面对侦查人员的问题时,往往会答非所问,甚至会表现出一些易于常人的行为,比如大吵大闹,自说自话等等。对于发现案件真相不但没有帮助,有时还会混淆视听,干扰办案。
3、精神障碍者的心理承受能力差,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在面对紧张和高度对抗的讯问过程时,精神障碍者极易出现恐慌、压抑、紧张、孤立等心理问题,如果得不到进一步的疏导与帮助,就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不良作用,影响康复。
实际上,由于精神障碍者具有以上特殊的身心特征,在没有任何人协助的情况下,讯问所获得的口供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同时程序的正当性也会令人猜疑。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能够很好的解决以上问题,合适成年人在讯问过程中是相对中立的,他一方面能够给精神障碍者提供心理上的支持,缓解讯问过程过于紧张的气氛,另一方面能够为合适成年人提供咨询和帮助,便利与侦查人员之间的沟通,当然,合适成年人的在场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防止精神障碍者权益受到侵害。
(二)有利于保障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性。
所谓侦查讯问程序是指侦查人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程式和步骤运用侦查权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是一系列有关讯问的讯问原则、讯问规则和手续的总和。侦查程序的公正实质上是一种过程的正当与结果正当之间的平衡。寻求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与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权力之间的平衡,保持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合理张力,是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的核心。
设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精神障碍者的诉讼权利,为精神障碍者提供意见,促进侦查人员自觉依法讯问,对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便利警察与精神障碍者之间的沟通交流。这些基本的职能都有利于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利,达到侦查讯问程序过程正当的要求。
合适成年人参与实际上可以达到“双赢”的结果,即这一制度规范了侦查人员的讯问规则,对侦查人员也有着诸多益处,如可以使警方不滥用权力,使被讯问的人不受凌辱;使警察更加专业化;保护嫌疑人,同时也保护了警察自己;提高了证据的质量和证据的可靠性、证明力。 合适成年人参与所产生的以上效果可以保障侦查讯问程序的结果正当。
在侦查讯问程序中,收集精神障碍者的口供是打击犯罪的需要,保障其权利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只有将这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正是这一理念的产物,它找到了所谓的平衡点,是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保障。
(三)符合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国际要求。
《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残疾人权利宣言》第11条规定:“残疾人如被依法起诉,所采用的法律程序应充分考虑到他们身心方面的状况。”精神障碍者作为一种特殊的成年人,不仅享有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而且还拥有许多根据其身心状况所专门设立的权利。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就是以精神障碍者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同时结合平等保护的基本观念所设立的一项基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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