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论文检测11月15日检测样例:
三、关于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与市场监管的研究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证券市场强大的融资能力对于公司有较大的吸引力,但是证券上市并非具有任意性,证券市场良性健康的发展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建立健康稳定的市场,需要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是关于企业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准入制度,由于证券上市是证券市场的入口,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成为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学者们对于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和市场监管的研究多集中在信息披露和各机构职能划分部分。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不同,其相对应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也不同。在“注册制”下的证券市场监管通常是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核准制”下的证券市场监管在更偏向于是实质性审查制度。“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是强调信息披露中极为重要的理论。费玛认为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在不同信息环境下呈现出不同的有效形式,包括“弱式有效”、“半强式有效”和“强式有效”。 但高西庆指出“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最重要的贡献并不在于它对应有什么样的证券管理体制和证券法规得出一个结论,而在于它作为一个描述性理论,表明了宏观、中观及上市公司层面的财务信息(包括任何影响金融指标的信息)的披露与证券价格之间的关系。” 根据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可知,只要信息真实并经充分披露,证券的价格即为真实的,因此,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应强调信息披露。即使是强调实质审查的监管制度下也要求发行人进行一定的信息披露。学者研究指出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改革和证券监管应该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在未来的发行监管中专注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
不同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其监管机构的职能也有所不同。在“注册制”下,监管机构更注重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真实性、充分性、简明性、及时性等原则。而在“核准制”下,监管机构可能对于发行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实质审查。随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市场化,监管机构也应逐渐转变职能。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不足在于事前监管过多,事后执法不足,权力受制约度较小,透明度、说理度不够,且行政权力过大,妨碍市场自律机制。 其中,事前监管过多即是由于“核准制”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引发的弊端。对此,研究者们建议,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应市场化,渐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还权于市场,按照市场规律强化证券监管效能,让市场承担更多的自我管理职能,强化中介机构自律,发挥中介机构自律监管机制的作用。 证监会不应以“家长式”身份控制企业的发行上市,应当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工作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还市场博弈的自由权和选择权,充分行使保障市场游戏规则得到遵守的外部监管权。
四、 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和审核标准的实证研究
除了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理论研究外,学界和实务界也有运用数字和案例,对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和审核标准进行相关方面的实证和实务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首发上市被否企业统计分析、对于单个案例的分析和基于对法律制度梳理后的实务操作研究这几个方面。任学敏通过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对发审委审核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其将发审委审核的问题划分为法律问题和会计问题,这两大类问题又可分为合规性问题、可证明问题和自由裁量问题, 但自2005年至今已过8年之久,发审委对于发行审核中的很多问题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胡旭阳通过计量的方法,以2006年6月至2008年月拟发行人为样本,对发审委的审核行为进行研究,并得出“资产规模大、负债率低,高管具有政治关系,没有受过违规处罚的拟发行人更容易获得发审委的青睐”这一结论,但该研究仅是从计量学的角度对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并不涉及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深入分析,且样本较少。 时晋、曾斌通过法经济学的方法对发审委制度进行考察,并得出发审委制度所带来的监管俘获、利益冲突等问题内生于以“核准制”为基础的证券发行制度中,由此可见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在整个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此外,证监会从2007年起发布发审委未通过企业情况分析报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不予核准的批复文件,坊间也有不少咨询研究机构对未过会企业情况进行分析,这些分析报告从反面揭示了在发行上市的审核标准,主要涉及独立性、主体资格问题、筹集资金运用问题、信息披露、财务问题、规范运作、持续盈利能力、内控机制等方面。证监会编写的《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手册》也为笔者论文的写作提供些许思路。此外,实务界也有人通过对被否企业的个案整理和分析,对证监会的审核标准进行梳理推导。
维普论文检测系统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标明本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