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论文检测11月15日检测样例:
二、由个别案例总结的经验
能够构成或者打破审核规则的经验来源有二:一是未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证监会在对其不予核准发行的公告中一般会披露原因,结合对其预披露文件的研究和解读,可以确定“某种模式或做法不可行”的标准;二是公司上市发行后,对外披露的《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其中可以体现证监会在预审过程中提出的部分问题(主要是针对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的提问,非财务问题较多,预审中针对会计师的提问并不披露)这部分材料对于其他申报企业具有非常宝贵的借鉴意义,向外部揭示了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及其解决办法,为后来者确立了“可以这样做”的标准。
(一)个案判断与发行上市审核标准提炼
在本文中,案例法的判断方法,或者说依据案例进行审核标准的判断,其实质是根据过往IPO的实例,包括成功与失败两方面的经验,结合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对未在成文规定中体现的可能经常变动的或过分细化的标准进行判断并总结的方法,易言之,即对先例的归纳和总结。从方法上来讲,该方法类似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方法,相同点都在于对先例的归纳、总结和判断,不同点在于,这些案例并不能像英美法中的判例一样提供长期而稳定的指导,只能提供大致的方向上的指引,并且这种指引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随时发生改变,即使是十分相近的情况,随着时间的迁移,其结果可能也不尽相同,故而,通过这种方法归纳出的标准相较于前述两种方法,其准确度和稳定性可能偏低,但即使是这样,也不能否认,通过遵循先例而得出的结论在一定时期内对企业IPO工作的开展有着更为实际的指导作用。
与判例法类似,在一个政策环境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尽管在法律法规或者是在保代培训中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和明确的审核标准,但在具体操作当中,证监会对这些审核标准的适用同样有可能做出进一步的细化或微调,从而形成一定的先验性案例,因此,在这样一段时期内,在后的审核案例极有可能遵循同样的适用方式对近似的案例进行审核。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惯例和传统得出的审核标准,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等同于前述的所谓标准,因为缺乏权威性的法源,这种标准极易更改和变化,但实际上,在政策不发生巨大变化的前提之下,无论是基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成本的考虑还是标准相对稳定性的考虑,依据前例采用相近似的审核标准是极为现实的路径,所以,在大环境不变的前提下,这种先例式标准同样具有极强的稳定性而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极易变更,这也是案例法方法的基本依据之一,在另一种语境下的“遵循先例”原则。
案例法方法的核心和本质在于对先例的归纳和遵循,因此案例法方法的运用离不开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寻找案例,二是归纳案例中所蕴含的极为细化和隐蔽的审核标准。
首先,在寻找案例方面,仅仅寻找成功的典型案例是不够的。尽管案例法的方法在很多方面与判例法极为近似,但是,两者最显著的不同在于,案例法方法并不能仅依靠经典个例的结论指导今后的申报工作,而是要在大量案例的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得出一条申报的“可行之路”即蕴含在个案中的审核标准。因此在寻找案例时,要寻找成功和失败两方面的案例,尤其是在相似情况下的两方面案例,在经过对两方面案例微小差别的梳理后,才更有可能得出更精确的细化审核标准和证监会审核机关对市场态势的反应。
其次,在对案例的归纳与总结方面,除注重案例本身外,还应注重证监会对个案和重大市场变化的反馈意见,如预披露原因和指导意见,相较案例本身,这些反馈意见无疑是对审核标准和市场态势更为直接和明确的反映。
结合上述两方面的手段,相信可以从市场中不断涌现的个案中归纳出有实际指导意义的经验,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得出证监会对市场变动和市场态势的态度以及经过不断微调和细化的审核标准。一方面,为今后企业的IPO工作提供实际而有效的指导;另一方面,在证监会制定新的审核标准和修改现有的审核标准时,提供有效的实践基础和现实依据。
(二)被否企业原因统计
在召开发审会以后,证监会一般会在当天发布发审会结果的公告,对于其中未能通过发审会的企业,一般将在1个月左右以后作出不予核准发行的决定书并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布,自2010年起,公告中通常会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原因以及不予核准的法律依据。
笔者依据证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以及2010年以后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对2007年至2012年的被否企业的原因进行统计。 经过统计可以发现,2007年至2012年中,最常见的被否原因涉及“成长性与持续盈利能力”、“独立性”以及“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三项。而通过五年数据的变化可以发现,在2007年和2008年中,“独立性”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占被否原因的多数,而自2009年后,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被更多的提及和关注,2010年和2011年被否企业原因中,“持续盈利能力”占全部被否原因的一半左右。具体如下图所示:
维普论文检测系统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标明本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