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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为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渠道,必须借助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其给予充分的保护。 3.2.2 从公司法规范的角度对公司章程自治范围的界定 对公司法规则的分类,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艾森伯格的三分法,根据公司法规则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强制型规则、赋权型规则和补充型规则。强制型规则,是指不允许公司参与者变更的仅能够调整特定问题的规则,即不允许公司各方以任何形式加以修改。强制型规则对公司章程的影响最明显,公司章程不得排除使用或者予以变更。赋权型规则,是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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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需要法律对涉及他人的公司具体规则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以此来维护交易稳定,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公众利益。4.2.2 从公司法规范的角度对公司章程自治范围的界定对公司法规则的分类,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艾森伯格的三分法,根据公司法规则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强制型规则、赋权型规则和补充型规则。强制型规则,是指不允许公司管理者进行任何变更的,不允许公司各方进行任何修改,仅仅能够调整特定问题的规则。强制型规则对公司章程的影响最明显,公司章程不得排除使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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