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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政府行为,有单极强制性:社会治理,是超政府行为,有共治内涵。税收与社会治理,首先在于税收作为政府视角,对于社会治理的主动、强势参与;包括主要通过收入和调控这两大政府职能,发挥起税收政策的杠杆性治理效应。其次,在于税收超越传统政府视角,换位思考于非政府治理,对非政府治理的间接促进;主要体现在对于市场治理主体——企业,以及社会治理主体——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的培育作用。
本文就是从税收与社会治理的概念和理论出发,基于两者间内在联系的阐述,以及税收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逻辑,来分析、论述税收在政府治理和非政府治理两大视角,对于政府、市场、社会三大治理主体的积极作用。在分析和论述过程中,本文注重引入与国外税收治理的实践比较,从治理主体(即政府、市场、社会三大治理主体的“三足鼎立”)方面,以及治理实践(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级提供)方面进行经验借鉴。通过上述理论论述和比较分析,本文提出了税收参与社会治理的两大实践途径,即政府途径和非政府途径。其中政府治理途径方面,税收本身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在税权配置、税种设定和税法执行三方面,都要体现税收的政府治理责任;非政府治理途径方面,鉴于税收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应加强对非政府组织(包括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培育和促进。最后,本文展望未来,提出了税收治理的“善治”方向,即要努力在社会发展和人民满意两大纬度,实现税收的最佳治理效力。为此,要在发展导向下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绿色税收”实现生态的可持续治理,通过政策激励提高我国自主创新的发展能力;要在民生导向下推动人民满意的实现,主要基于成本一效益分析、国际大减税趋势及我国税收负担水平现状,提出了结构性减税的方向建议。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第004号),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我国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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