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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监督

2014年09月29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64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990 views 次

维普检测9月29日检测样例:

随着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实施,地方各级人大监督逐渐走向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但是,现实中的地方人大监督与《监督法》的规定还存在很大差距,监督效果与人们的期待还相距甚远。研究地方人大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既十分必要,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在整个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就人大制度本身来讲,它应当是一个民主、高效的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人大应有的作用却没有得到发挥。地方各级人大监督的对象包括由其产生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法院、检察院和由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民主集中制、公开性原则。地方各级人大监督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会议审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述职评议、工作调研等多种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缺乏监督意识等原因导致了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存在着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果不明显、监督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等问题。完善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应当建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地方人大的监督职能,完善人大的听证质询制度、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改进监督方式、理顺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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